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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二 節 居家式復健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10 條
居家式復健服務內容如下:
一、居家式物理治療:
(一)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疼痛之物理治療、慢性傷口輔助性物理治療、環境改善評估與諮詢、照顧者及服務對象之教育及諮詢。
二、居家式職能治療:
(一)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日常活動功能與社區生活參與之促進及訓練、日常活動安排能力之促進及訓練、環境改善評估、諮詢及適用性檢測、照顧者及社區民眾之教育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