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 104年11月16日)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一 節 居家式醫護服務 § 6
第 二 節 居家式復健服務 § 10
第 三 節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 § 15
第 四 節 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 § 19
第 五 節 居家式餐飲服務 § 22
第 六 節 緊急救援服務 § 26
第 七 節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 31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一 節 保健服務 § 34
第 二 節 社區式醫護服務 § 38
第 三 節 社區式復健服務 § 42
第 四 節 輔具服務 § 47
第 五 節 心理諮商服務 § 51
第 六 節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 55
第 七 節 社區式餐飲服務 § 60
第 八 節 家庭托顧服務 § 64
第 九 節 教育服務 § 70
第 十 節 法律服務 § 74
第 十一 節 交通服務 § 77
第 十二 節 退休準備服務 § 82
第 十三 節 休閒服務 § 85
第 十四 節 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 § 88
第 四 章 機構式服務
第 一 節 住宿服務 § 91
第 二 節 機構式醫護服務 § 93
第 三 節 機構式復健服務 § 96
第 四 節 生活照顧服務 § 99
第 五 節 膳食服務 § 102
第 六 節 緊急送醫服務 § 105
第 七 節 社交活動服務 § 107
第 八 節 家屬教育服務 § 109
第 九 節 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 § 111
第 五 章 附則 §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