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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四 節 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19 條
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第 20 條
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提供單位應結合已接受相關服務訓練之志願服務人員提供服務,並有專人督導。

第 21 條
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服務紀錄。
三、提供實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或適當訓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