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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四 節 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21 條
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服務紀錄。
三、提供實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或適當訓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