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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四 節 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19 條
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