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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五 節 居家式餐飲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22 條
居家式餐飲服務內容如下:
一、送餐服務。
二、視服務對象需求,提供個別性飲食。

第 23 條
居家式餐飲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餐館業及其他餐飲業。

除前項所定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外,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結合當地資源提供服務。

第 24 條
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且合乎衛生要求之設施設備,並視需要結合營養師提供服務。

第 25 條
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服務紀錄。
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