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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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五 節 居家式餐飲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25 條
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服務紀錄。
三、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