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五 節 居家式餐飲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23 條
居家式餐飲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餐館業及其他餐飲業。
除前項所定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外,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結合當地資源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