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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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五 節 居家式餐飲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24 條
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且合乎衛生要求之設施設備,並視需要結合營養師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