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七 節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31 條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內容如下:
一、改善衛浴及廚房設施設備。
二、改善入口玄關、走道、樓梯等動線,消除障礙物及高低差、改善出入口之障礙、裝置扶手等。
三、其他經專業評估必須改善之項目。

第 32 條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二、營造及工程業。

第 33 條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積極維護老人尊嚴及自主,形塑友善老人居住及生活環境。
二、提供符合老人個別化需求之無障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