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七 節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33 條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積極維護老人尊嚴及自主,形塑友善老人居住及生活環境。
二、提供符合老人個別化需求之無障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