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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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七 節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33 條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積極維護老人尊嚴及自主,形塑友善老人居住及生活環境。
二、提供符合老人個別化需求之無障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