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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七 節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32 條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二、營造及工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