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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四 章 機構式服務 第 六 節 緊急送醫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105 條
緊急送醫服務內容如下:
一、送醫前之檢視及必要急救措施。
二、醫療機構與家屬之緊急聯繫服務。
三、送醫所需之交通工具服務。
四、協助就醫服務。

第 106 條
緊急送醫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明確之緊急送醫流程及緊急醫療資源網絡。
二、製作服務紀錄,並完成醫囑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