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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四 章 機構式服務 第 七 節 社交活動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107 條
社交活動服務內容如下:
一、依住民體能與興趣提供休閒及娛樂活動之指導。
二、舉辦文康活動或團體工作,增加住民人際互動。
三、協助住民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加強與社區居民互動。

第 108 條
社交活動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社交活動具多元化,涵蓋動態及靜態活動。
二、結合運用社區資源,及建立社區相關服務網絡。
三、製作團體活動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