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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四 章 機構式服務 第 七 節 社交活動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108 條
社交活動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社交活動具多元化,涵蓋動態及靜態活動。
二、結合運用社區資源,及建立社區相關服務網絡。
三、製作團體活動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