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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五 節 心理諮商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51 條
心理諮商服務內容如下:
一、心理健康宣導及教育。
二、個別諮商。
三、團體諮商。
四、家庭諮商。
五、老人自殺防治。

第 52 條
心理諮商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心理諮商所、心理治療所及心理相關專業團體。
二、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三、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第 53 條
心理諮商服務提供單位提供之服務內容涉及心理師業務者,應由心理師、醫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第 54 條
心理諮商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提供書面、電話及面談等諮商途徑。
三、製作個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