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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五 節 心理諮商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54 條
心理諮商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提供書面、電話及面談等諮商途徑。
三、製作個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