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式復健服務內容如下:
一、機構式物理治療:
(一)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疼痛之物理治療、照顧者與住民之教育及諮詢、個人或團體功能性活動訓練及指導。
二、機構式職能治療:
(一)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日常活動功能與社區生活參與之促進及訓練、日常活動安排能力之促進及訓練、治療性團體活動之規劃及帶領、照顧者與住民之教育及諮詢。
機構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置專任或特約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必要時並得結合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職能治療所等單位;並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
前項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機構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住民復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