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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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四 章 機構式服務 第 三 節 機構式復健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97 條
機構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置專任或特約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必要時並得結合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職能治療所等單位;並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
前項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