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十二 節 退休準備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82 條
退休準備服務內容如下:
一、財務規劃。
二、退休後之生涯規劃。
三、健康促進。
四、退休前、後之心理調適。
五、休閒生活安排。
六、居住安排。
七、社會參與。
第 83 條
退休準備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四、退休前所屬之服務單位。
五、社區大學。
六、社會教育機構。
七、學校。
第 84 條
退休準備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充足的退休準備相關資訊。
二、提供創新及多樣服務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