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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十四 節 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88 條
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
二、依服務對象個別化需求,連結相關服務。

第 89 條
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第 90 條
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隨時更新社區相關資源之資訊,以供參考。
二、了解社區內服務提供單位之服務項目及規定,以利轉介服務之參考。
三、製作諮詢或轉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