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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四 章 機構式服務 第 四 節 生活照顧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101 條
生活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個案需求,訂定個別照顧計畫。
二、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三、製作住民服務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