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四 章 機構式服務 第 五 節 膳食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102 條
膳食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住民營養狀況與需求之篩檢及評估。
二、視住民個別狀況與需求,設計及提供個人化飲食。
三、提供營養諮詢及飲食衛教。
四、提供營養、衛生且多變化之菜色。
五、對於進食能力不佳住民,提供輔助器具或協助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