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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四 章 機構式服務 第 五 節 膳食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103 條
膳食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且合乎衛生要求之設施設備,並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營養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