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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二 節 居家式復健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11 條
居家式復健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復健相關醫事機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