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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二 節 居家式復健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12 條
居家式復健服務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且所置居家式復健服務業務主管應具有醫事或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