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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二 節 居家式復健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14 條
居家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