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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三 節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16 條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