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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三 節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17 條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照顧服務員及居家服務督導員,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醫師、護理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