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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三 節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18 條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
二、擬定服務計畫。
三、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四、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