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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二 章 居家式服務 第 六 節 緊急救援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28 條
緊急救援服務提供單位應置護理人員,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