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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一 節 保健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35 條
保健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相關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衛生保健事項之社會團體。
三、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