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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二 節 社區式醫護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38 條
社區式醫護服務內容如下:
一、疾病諮詢、診療及轉介服務。
二、藥事服務。
三、其他社區醫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