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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三 節 社區式復健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42 條
社區式復健服務內容如下:
一、社區式物理治療:
(一)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疼痛之物理治療、照顧者及服務對象之教育及諮詢、個人或團體功能性活動之訓練及指導、健康體能。
二、社區式職能治療:
(一)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日常活動功能與社區生活參與之促進及訓練、日常活動安排能力之促進及訓練、治療性團體活動規劃及帶領、照顧者與社區民眾之教育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