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四 節 輔具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47 條
輔具服務內容如下:
一、輔具需求評估,並提供個別化服務。
二、購置輔具後之檢測評估。
三、輔具使用之專業指導或訓練服務。
四、輔具諮詢服務。
五、輔具維修服務。
六、輔具回收服務。
七、輔具租借服務。
八、輔具教育及宣導服務。
九、輔具展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