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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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四 節 輔具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48 條
輔具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復健相關醫事機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三、設有輔具相關系所或研究中心之大專校院。
四、醫療器材批發業及零售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