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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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四 節 輔具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49 條
輔具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服務內容,應由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為之,輔具服務提供單位並得視業務需要結合其他專業人員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