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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四 節 輔具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50 條
輔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評估及服務紀錄。
三、提供輔具回收、租借服務者應維護輔具之安全及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