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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六 節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58 條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六點六平方公尺,並應設下列空間:
(一)多功能活動室。
(二)無障礙衛浴設備。
(三)餐廳。
(四)午休設施或寢室,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五)簡易廚房。
三、必要時得為失智症老人設適當且獨立空間,並提供個別化服務。
四、機構提供日間照顧服務,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機構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