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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八 節 家庭托顧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67 條
家庭托顧之照顧服務員及其住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及一千小時以上直接服務失能者之經驗。
二、置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之替代照顧者。
三、健康檢查合格。
四、住所之設施設備:
(一)提供受照顧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八平方公尺以上;其家庭私人空間不計算在內。
(二)玄關及門淨寬度應在八十公分以上。
(三)衛浴設備應有防滑措施、扶手等裝備,並保障個人隱私。
(四)置午休設施或寢室,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並保障個人隱私。
(五)建築物應有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
(六)提供基本且在有效期限內之急救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