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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八 節 家庭托顧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68 條
家庭托顧之照顧服務員提供服務,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服務人數含照顧服務員之失能家屬不得超過四人;除失能家屬外,每日收托時間以十二小時為限,並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
二、服務期間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三、接受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之督導。
四、製作服務紀錄,並定期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