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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九 節 教育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71 條
教育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三、社會教育機構。
四、社區大學。
五、學校。
六、大眾傳播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