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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十 節 法律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76 條
法律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
二、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