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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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十一 節 交通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77 條
提供失能老人使用下列服務,所需之交通接送服務:
一、就醫服務。
二、社區保健服務。
三、社區醫護服務。
四、社區復健服務。
五、輔具服務。
六、日間照顧服務。
七、家庭托顧服務。
八、其他社區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