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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十一 節 交通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78 條
交通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四、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