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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四 章 機構式服務 第 一 節 住宿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91 條
住宿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整潔衛生、採光及通風良好之居住空間。
二、提供寢具、被服、個人置物櫃、衛浴設備、水電設備及其他必要生活配備。
三、提供住宿環境清潔維護服務。
四、提供緊急呼叫安全系統、門戶安全服務與管理及其他安全維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