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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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 四 章 機構式服務 第 二 節 機構式醫護服務
( 104年11月16日)
第 94 條
機構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設置必要之設施設備及相關醫護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