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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保險費 ( 111年12月15日)
第 14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家庭總收入,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最低生活費,準用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