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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保險費 ( 111年12月15日)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月將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資格者之基本資料及相關異動資料,於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保險人。

保險人應依前項資料辦理被保險人及主管機關之保險費負擔變更,並載明於下次保險費繳款單(以下簡稱繳款單),其有差額者,應一併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