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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保險費 ( 111年12月15日)
第 18-1 條
保險人應按被保險人戶籍地址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未居住於戶籍地址者,應通知保險人改寄通訊地址。

保險人得依被保險人之申請,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繳款單。